不用繳納稅收滯納金的幾種情形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 :
(壹)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四、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稅款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壹百零九條:不加情形: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企業發生關聯業務經特別納稅調整後應補繳稅款的,雖屬於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情形,但對其滯納行為只是加收利息,而不加收滯納金。
五、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的情形,不適用?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六、繳納或追繳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款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不加情形: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以上,就是不用繳納稅收滯納金的幾種情形的相關內容,關註會計網,獲取更多資訊。
編輯推薦>>2018初級會計金牌vip班 全網最高性價比 96%通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