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根據現行稅收政策,以下十四種情況不應征收稅收滯納金:
第壹種情況:如果稅務機關負責少繳稅款,就沒有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收取滯納金。
第二種情況:審核通過後繳稅不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未獲批準的,應當繳納滯納金。也就是說,在延期繳納期限內,已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不收取滯納金。
第三種情況,預繳結算稅不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繳納稅款問題的批復》(國〔2007〕753號),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不適用於按照規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在批準的延期內匯算清繳稅款的納稅人。即當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清退稅但不計算並退還利息給納稅人;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匯算清繳欠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第四種情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稅款是善意取得,不收取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繳納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2007〕1240號)明確,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本條規定。“除非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否則稅款將從繳納之日起延期繳納。
第五種情況: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於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報送稅務機關,並結清應納稅款。也就是說,企業在次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果補繳稅款在5月31日前繳入庫,則不收取滯納金。
第六種情況:更正申報不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28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10〕249號)明確,2008年所得稅於2009年5月365438日匯算清繳。因納稅調整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可在2009年6月5438+2月31日前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補充申報,無需額外繳納滯納金和承擔法律責任;同樣,由於31,2065438年5月以後發布的個體企業所得稅政策,少數需要補(退)2009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可以在310年5月前到稅務機關補申報企業所得稅,並相應補征企業所得稅。
第七種情況:土地增值稅清算沒有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10]220號)明確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後,納稅人按照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土地增值稅的,不收取滯納金。
第八種情況:應扣除的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4〕1199號)明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代扣代繳預提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稅收征管法,都不得向納稅人或者納稅人代扣代繳。
第九種情況:年收入達到654.38+0.2萬元的納稅人,通常有應扣繳的稅款,只要在自行納稅年度申報時如實申報收入,稅務機關就只補應扣繳的稅款,不加收任何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做好年所得654.38+0.2萬元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25號)在給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函中明確規定,年所得654.38+0.2萬元且平時已扣繳稅款的納稅人,在辦理年度自行申報時只如實申報收入,稅務機關只予以彌補。
第十種情況:雙定戶申報繳納高於定額的稅款,沒有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除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除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歷史欠稅的通知》(財稅〔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要求的企業, 將1997 12 31之前所欠的各類工商稅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稅、牧業稅、農業[林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關稅)和滯納金納入免征範圍。 需要註意的是,免收的滯納金應嚴格控制在《通知》規定的範圍內。
第十壹種情況: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時納稅的,不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災區恢復重建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3]第197號)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仍需延期繳納稅款的,省級稅務機關可依法審核批準後及時報送。文件明確,在延長期內,納稅人應納稅款不實行滯納金。
第十二種情況:免除歷史欠稅,不加收滯納金。
《關於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免除歷史欠稅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和《關於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免除歷史欠稅的通知》(財稅[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要求的企業為65438+65447,
第十三種情況:進入破產程序時,逾期稅款不收取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附息債權停止計息。這是因為破產申請受理後產生的利息不再是破產債權。因此,未繳納的稅款將因破產申請的受理而停止繳納,並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種情況:世界銀行貸款進口設備進口稅不收滯納金。
《財政部關於免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使用世界銀行貸款進口設備進口滯納金的通知》(財稅[2003]208號),同意免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使用世界銀行優惠貸款進口設備進口滯納金1995至2003年2月,金額* * * 5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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