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稅務審批涉及的程序取消,改為備案管理。
(壹)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經營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企業和經營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免征增值稅審核。
(二)批準拍賣行拍賣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
(三)審批隨軍家屬就業免征增值稅。
(四)批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免征增值稅。
(五)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審批免征增值稅。
二、納稅人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規定備案。
(壹)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第壹個納稅申報期內,將申報資料作為申報資料的壹部分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在每個納稅期內,拍賣行拍賣免稅商品,應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手續。
(二)納稅人符合減免稅期限條件,備案材料內容不發生變化的,可以壹次性備案。
(三)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資料內容發生變化,仍符合減免稅規定的,應在變化後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變更。不再符合減免稅規定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免稅,並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納稅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壹)減稅、免稅的項目、依據、範圍和期限;
(二)減免稅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申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並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責任。
六、本公告實施前,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已履行相關審核審批程序的,可不再辦理資料備案。但本公告實施後,納稅人減免稅條件和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備案材料,辦理享受優惠政策的備案手續。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公告的規定,補充制定本地區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核審批程序取消後的後續管理辦法。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第198號)第五條“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不得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壹條中“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內容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壹條第(十)項中“但稅務機關應進行相應審核認定”,第(十壹)項、第(十二)項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