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寫工作方案的人需要有高瞻遠矚的眼光,深思熟慮的判斷。當工作將要開展的時候,提前準備多種方案,可以更好的幫助上級做決策,妳知道寫工作方案需要註意哪些問題嗎?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部門工作移交方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部門工作移交方案 篇1壹、 交接的原則
為了確保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正常運轉,保持業務工作的連續性,自治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與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稅機關)雙方要本著“實事求是,便於操作,壹次交清,逐步銜接”的原則進行交接。全區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不同險種及統籌範圍,將社會保險費征繳業務及相關資料分別移交各級地稅機關。
二、移交的對象
凡在我區境內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統籌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工作(含普遍推行和試點),全部移交地方稅務機關征繳。
三、移交的內容
(壹) 已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統籌的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情況匯總統計表、花名冊及社會保險登記表(或復印件);
(二) 各盟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及相關資料;
(三) 繳費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核定的繳費工資基數、參統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20**年1——11月份的應繳費額、實繳費額、欠繳費額情況;(上述均要明細表和匯總表)
(四) 繳費單位歷年拖欠社會保險費情況及明細;
(五) 已辦理延期繳納單位的延期審批協議原件或補繳協議原件;
(六) 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資料;
(七) 地稅機關所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四、移交的程序
(壹) 按照現行社保機構征繳管理體制,由各級社保機構在本方案規定的時限內,向所在地同級地稅機關同步移交。
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經辦的業務,直接移交自治區地稅局直屬征收管理局。
(二) 各級地稅機關對社保機構移交的有關資料進行核對,並在第壹個征期內進行確認,在征繳過程中發現與移交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有不壹致的或個別繳費單位無法找到的,反饋社保機構進行重新確認。
(三) 各級社保機構與各級地稅機關在移交手續時,由同級財政部門監交。移交的有關資料要分類登記造冊,壹式三份,三方代表人分別簽字蓋章,各存壹份。
五、移交的時限
(壹) 2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為準備階段。
(二) 20**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為資料交接階段。
(三) 20**年12月25日至20**年1月25日為核對確認階段。
六、交接雙方責任
(壹) 各級社保機構要對移交的參保單位戶數、參保人數、核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繳費的基本情況(應繳費額、實繳費額、欠繳費額)及有關登記表、明細表、匯總表的內容的真實性、可靠性、準確性負責。
(二) 各級地稅機關要對接收的上述有關資料內容進行核對、確認。理清接收資料中的數據關系,分類造冊歸檔,並對接收的資料負責。
七、 有關問題的處理。
(壹) 社保機構提供的當地社會職工平均工資,要按統計部門編制的年度統計年鑒中社會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
(二)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目前實際執行的征繳比例移交;
(三) 社保機構核定的繳費工資基數要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 破產關閉企業的欠費、企業以物抵費及歷年擠占挪用的社保基金清理工作暫不移交,待研究後另行明確。
八、 移交工作要求
(壹) 加強領導,提高認識。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繳,是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為建立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從我區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大局出發,按照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要求,明確責任,確保移交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 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級勞動保障、地稅和財政部門之間要加強聯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情況,研究和分析在移交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按期完成移交任務,不得推遲。
(三) 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地稅機關要盡快組織業務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熟悉業務,確保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順利進行
部門工作移交方案 篇2壹、職能移交和機構設置
其工作職能範圍不變。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和機構成建制整體移交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局設立農保行政管理機構;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設立農保工作經辦機構(機構名稱待全省統壹規定)鄉(鎮)配備相關工作經辦人員。
二、編制、人員及經費移交
原則上應從事農保工作且在崗在編人員。市級農保行政管理人員編制由市編委會根據工作需要予以核定。各縣(市、區)農保經辦機構及鄉(鎮)經辦人員編制待省勞動保障廳、省編辦人員定編定崗方案出臺後,人員移交應按各地編辦、財政新核定的全額撥款人員進行移交。結合市、縣將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全額列入財政預算,市、區)民政部門人員移交情況確定。財政部門要按移交後新設置的機構及重新核定的編制。確保農保工作正常運轉。
三、農保基金移交
認真做好農保基金的移交工作,各地要以農保審計報告為依據。確保農保基金安全。對擠占、挪用和違規動用農保基金的按照“誰批準,誰挪用,誰負責歸還”原則,縣(市、區)政府的領導下,由民政部門負責清收、歸還。基金移交時要同時移交審計報告、參保人員情況、相關資料以及擠占挪用難以清收到位的基金處理方案等。
四、固定資產及檔案資料移交
明確權屬,對農保機構的`獨立辦公場所、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固定資產要逐壹清點。登記造冊,全部移交。各類檔案資料、業務材料、會計材料要集中清理,造冊移交。
五、組織領導
政策性強,農保移交工作涉及面廣。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統壹協調,成立有相關部門參加的移交工作專班。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要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迅速制定切實可行的移交工作方案,報同級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各地完成移交工作。要嚴格遵守移交工作紀律,嚴禁借工作移交擠占挪用基金、私分財物,確保農保工作的順利移交和各項農保業務的有序銜接。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部門工作移交方案 篇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等文件要求,切實做好我省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及物業管理(以下統稱“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壹、基本原則
(壹)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推進公***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二)堅持屬地化操作、專業化運營。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本地維修改造標準、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政策,對同壹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政策標準。通過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三)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分擔成本。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根據企業分級監管關系及歷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統籌銜接。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目標
按照國家時間安排,從2016年開始,全面推進在我省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工作,重點完成龍煤集團所屬企業供水、供熱和物業管理移交以及有關企業“三供壹業”分離移交。2017年基本完成有意願並能夠實現移交的企業
“三供壹業”分離移交。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2019年起國有企業不再以任何方式為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承擔相關費用。企業自行主張不移交的項目,自2019年起各級政府不再出臺移交政策。
三、職責分工
(壹)省國資委、財政廳負責督促指導全省開展工作,協調推動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省屬企業及地方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工作。省財政廳牽頭負責中央下放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申請、撥付及監管等工作。
(二)省發改委、住建廳負責指導各市(地)統籌用好用足棚戶區改造、獨立工礦區改造搬遷等相關政策,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工作。
(三)省人社廳、工信委等部門結合自身職能指導各市(地)開展相關工作,配合做好省屬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相關工作。
(四)各市(地)政府(行署)負責制定當地“三供壹業”分離移交維修改造標準、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工作辦法,研究解決具體問題,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對“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工作實行全過程管理。組織開展市、縣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等相關工作;做好本地區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省屬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移交改造工作,做好本地區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申請、使用、清算等工作。
(五)移交企業和接收單位要根據“三供壹業”設備設施的現狀,***同協商維修改造標準、人員安置辦法及組織實施方案等事項,簽訂分離移交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確保工作有效銜接,規範操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工作要求
(壹)規範審核程序。接收單位為國有企業或政府機構的,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62號)規定,對分離移交涉及的資產實行無償劃轉,由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準,報主管財政部門、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嚴格移交程序。移交企業要做好移交資產清查、財務清理、審計評估、產權變更及登記等工作,並按照財企〔2005〕62號文件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多元股東的企業應當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後,按照持有股權的比例核減國有權益。
(三)明確財務規則。企業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等財務會計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並將財務處理依據和方式作為重大事項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分離移交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造成的影響,應由中介機構出具專項鑒證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四)妥善安置人員。移交“三供壹業”涉及的從業人員,原則上由市(地)政府(行署)制定人員安置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按照國家及省、市相關政策無法接收的人員,移交單位要通過轉崗、解除勞動關系、內部退養等方式妥善安置。移交企業和接收單位要做好工作銜接,深入細致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確保企業正常運轉和職工隊伍穩定。
(五)積極落實資金。分離移交“三供壹業”的費用包括相關設施維修維護費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可研費用、設計費用、舊設備設施拆除費用、施工費用、監理費等。中央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補助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1998年1月1日以後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補助政策,按照《黑龍江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財資〔2016〕56號)規定執行;省屬企業職工家屬區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市(地)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分離移交費用由市(地)政府(行署)研究明確解決辦法。因“三供壹業”分離移交工作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產生較大影響的,進行經營業績考核時可予以適當考慮。
(六)合規使用資金。移交企業和接收單位要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分離移交資金,對擅自挪用、違規使用分離移交資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探索移交途徑。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積極幫助移交企業協調落實接收單位,從事“三供壹業”專業化運營的國有企業要樹立大局意識、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支持實力強、信譽好的國有專業企業跨地區接收移交企業的“三供壹業”職能。市
(地)政府(行署)可成立相應專業企業組織接收,也可指定有關單位接收或由政府接收後委托經營。已經進行過房改的職工家屬區可在當地政府指導下,由業主大會市場化選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實行業主自我管理。
(八)合理統籌規劃。各市(地)政府(行署)應統籌利用國家各種支持政策和資金,將“三供壹業”
分離移交工作與其他政策結合,協同推進,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用好用足國家政策,避免重復建設,發揮綜合作用。移交企業、接收單位及地方
政府要充分考慮我省氣候特征,合理規劃,保證職工居民冬季正常供電、供水、供熱。
(九)加強組織領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壹項重要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關企業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在省政府領導下,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研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各市(地)政府(行署)負責推進落實相關工作,明確責任分工、落實責任單位、確定責任人員和聯絡人員。
(十)及時掌握情況。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及時掌握本地區工作進展情況,從2016年10月起,每季度末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有關意見建議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省國資委和省財政廳。重大問題隨時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