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
印花稅稅率稅目表:
5、稅目:財產租賃合同
稅率:按租賃金額千分之壹貼花。稅額不足壹元的按壹元貼花。
企業采用匯總繳納後,大量小金額的業務累加,無形之中就忽略了需要繳納壹塊錢的業務。因此,匯總繳納不只是將金額匯總後乘以稅率。
誤區二:只有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
隨著電子商務的廣泛使用,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使用互聯網來進行合同的簽訂工作。所以,電子合同的使用範圍逐步擴大。那麽電子合同是不是不需要貼花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62號)
壹、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因此,不只是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
誤區三:不確定金額的合同無需貼花?
很多建安企業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沒有具體金額,要待竣工結算後方能確定費用,因此無法計算印花稅。那麽,沒有確定金額的合同是不是就不用進行貼花了呢?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198825號),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收取或是按時限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因此,不確定金額的合同同樣也要貼印花。
誤區四:合同沒有按期履行不用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領受時貼花。
誤區五:多繳的印花稅可辦退稅或抵用?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二十四條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除此之外,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誤區六:壹份合同只需貼壹份花?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三、對以貨換貨業務簽訂的合同應如何計稅貼花?
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
納稅人在繳納印花稅時,應分清合同中所反映經濟行為的次數和性質,以此確定貼花的次數和金額,確保足額繳納印花稅,不能簡單認為“壹份合同只需貼壹次花”。
誤區七:只要購買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以此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因此僅僅是購買了足額的印花稅票並不算完成納稅義務,還應粘貼並且在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後,才算完成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