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者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二)從事公益或者非營利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與組織有關的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
(五)按照登記核準或者章程的規定,註銷後該組織的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讓給與該組織性質和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並向社會公告;
(6)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對投資於本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要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待遇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地級以上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2倍,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應當與不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分開核算。
2.經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資格,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地市級或縣級登記主管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當地地市級或縣級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資格,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共同審核確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並定期公布。
三、申請免稅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章程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機構的管理制度;
(3)非營利組織登記證書復印件;
(四)上壹年度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詳細情況;
(五)上壹年度工資薪金情況的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總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在總支出中的比重、重要人員的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65,438+00的人員);
(六)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認證的上壹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在最近壹年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或者非營利性活動的證明;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當年新成立或註冊的非營利組織,申請當年需提供本條第(1)至(3)項規定的材料和本條第(4)和(5)項規定的材料,無需提供本條第(6)和(7)項規定的材料。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復審。未申請復審或復審不通過的,其免稅優惠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審查按照首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5.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追繳。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註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壹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如發現非營利組織享受的優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應提請批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稅部門進行審核。
已批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進行審核。復審不合格的,當年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已被認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在情形發生當年取消其資格:
(壹)登記管理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稅務機關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為C或D級;
(四)通過關聯或者不關聯的交易和服務活動,轉移、隱匿或者變相轉移本機構財產的;
(五)被登記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對因上述(壹)至(五)項規定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自取消資格的次年起壹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第(六)項規定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不再受理。
被取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從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年度起予以追繳。
七、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和《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通知自2018+0+0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2065438+200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