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3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幹政策的通知,仍在使用,既沒有更新補充,也沒有條款作廢。
財稅70號檔案作廢了嗎沒有,現仍在執行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6]70號 2016.6.30 沒有被取代或更新規定。
財稅8號文作廢了嗎由於題目過於簡單,找到以下相關檔案,請核對:
壹.財稅地字[198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關於車船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的通知[條款失效],具體是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本法規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壹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廢止;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稽核”的內容廢止。
2、依據財稅[2004]14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本法規第十八條關於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壹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和第二十條“企業停產、撤銷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
3、依據財稅[2005]1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第十壹條同時廢止。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現仍有效,在持續執行。
三.財稅[2009]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現仍然有效,未做更改。
財稅39號 作廢了嗎財稅[2004]3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目前沒有失效。
財政部 財稅[2012]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條款失效]
不知道妳說的是哪壹款?
財稅94年20號文作廢了嗎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第十壹批)的決定,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第十壹批)(864件),
其中沒有財稅94年20號文作廢。
財稅字48號作廢了嗎沒作廢,但有部分條款失效。
財稅字[1995]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現有部分條款失效。具體是:
——依據財稅[2015]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本法規第壹條、第三條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失效。
國稅發[1993]151號檔案作廢了嗎國稅發[1993]151號檔案現屬於部分條款失效。主要是第壹條已經失效了。
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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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糧食
糧食是各種主食食科的總稱。本貨物的範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大豆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及經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糧食復制品(如掛面、切面、餛飩皮等)和各種熟食品和副食品 。(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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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都是有效的。
作廢的依據為國稅發[2006]62號。
財稅2008156號檔案作廢沒有部分條款失效。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財稅[2009]163號。
財稅126號已經作廢了麽***找到如下相應檔案,請結合需要使用:
1.財稅[2004]126號 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仍然有效
2.財稅[2006]126號 關於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廢止],已失效
3.財稅[2015]12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全文廢止],已失效。
請問國稅發[2002]25號檔案作廢了嗎?妳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的查詢情況,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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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2〕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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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壹步規範交通運輸業營業稅政策,經研究,現對交通運輸企業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規定如下:
壹、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溼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壹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並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壹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等)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溼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壹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壹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等)均由承租方負擔的業務。
二、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光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幹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專案征收營業稅。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
幹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
交通運輸業務征收營業稅的境內外劃分,按現行稅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