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附件2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相關文件清單無效):附件1《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是指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納稅人除外。
規則三。本辦法所稱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按照會計制度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第五條?納稅人應按現行稅收征管範圍的劃分,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除非有特殊要求,同壹報告只提交壹次。
第七條?納稅人不論有無應納稅所得額、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都必須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適用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並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適用的會計制度要求編制有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應當隨財務會計報表壹並報送。
不同會計制度下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確定。第八條?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原則上應按季度和年度報送。確需按月報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確定。第十條?納稅人經批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期限可以延長。
第十壹條?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事項。第十二條?納稅人郵寄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應當以郵政部門的收據作為報送憑證。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的,以郵寄日的郵戳日為實際提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