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壹)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報,可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給予撤職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公司法》第壹百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公司註冊資本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3.根據《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4.《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