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壹般納稅人企業,購入的電腦入賬價值在5000元以上,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電子設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款:銀行存款。
2、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企業,購買計算機入賬超過5000元,會計分錄是:
借:固定資產——電子設備;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二、入門價值低於5000元的計算機:
1.根據財稅(2014)75號文規定,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
2、根據賬戶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如電腦4800元,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電子設備4800;
貸款:銀行存款4800;
下個月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折舊費4800;
貸:累計折舊4800。
擴展數據
財稅[2065 438+04]75號《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二是對所有行業,2014 1年10月以後新購置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法。
三、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
四、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和第二條的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本通知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以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