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任何和企業負責人有關系的人,直系親屬,都不可能是企業財務的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金融法規的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審計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記賬人員、審批人員、經辦人員和財產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分配等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中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明確;?
(三)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會計事項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和有關資料不符的,有權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自行處理,並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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