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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白酒企業廣告費能否稅前扣除?麻煩告訴我

答:白酒生產企業廣告費按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壹、國家稅務總局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二十八)說明了白酒生產企業廣告費屬於新稅法規定的內資、外資企業統壹執行新規定的範圍。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廣告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壹是高新技術企業等可據實扣除;二是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三是其他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壹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外資企業廣告費支出予以據實扣除。本條對原扣除政策作了相應調整,首先是統壹了內資、外資企業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方面的扣除規定,使內資、外資企業享受公平待遇,同時規定了壹個統壹、較高的扣除比例,並允許超過扣除比例的部分,往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72號

)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壹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且未重申

國稅發[2000]84號

文件“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9]55號

)文件規定,“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和新稅法實施後發布的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為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明確了“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目前,並沒有對白酒生產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另有規定”,所以,白酒生產企業應執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來源:百丞稅務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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