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後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軟件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新設立的中國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員工培訓費,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入的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軟件,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
(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7)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低為3年。
(8)投資80億元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超過15的,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產品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