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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的通知(1995)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對《中外合作開發土地條例》的修改

石油資源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1995] 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1990 6月5438+10月,財政部發布《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為適應當前對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需要,鼓勵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經研究,決定對《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礦區使用費按照每個油氣田歷年的原油或天然氣總產量單獨計算。礦區的礦區使用費費率如下:

(壹)位於青海省、西藏省、新疆省、自治區和淺海地區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適用下列海域使用金稅率:

1.原油

各油田歷年原油總產量的提成率。

豁免不超過654.38+0萬噸。

超過654.38+0萬噸至654.38+0.5萬噸的部分為4%。

超過654.38+50萬噸至200萬噸部分為6%。

超過200萬噸至300萬噸部分的8%。

超過300萬噸至400萬噸部分的10%。

超過400萬噸部分12.5%。

2.天然氣

每個氣田日歷年天然氣總產量的特許權費率

豁免不超過20億標準立方米。

超過20億至35億標準立方米部分的1%。

超過35億標準立方米至50億標準立方米的部分為2%。

超過50億標準立方米的部分為3%

(二)位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適用以下海域使用金稅率:

1.原油

每個日歷年每個油田的特許權費率。

豁免不超過50萬噸。

超過50萬噸至654.38+0萬噸的部分為2%。

超過654.38+0萬噸至654.38+0.5萬噸的部分為4%。

超過654.38+50萬噸至200萬噸部分為6%。

超過200萬噸至300萬噸部分的8%。

超過300萬噸至400萬噸部分的10%。

超過400萬噸部分12.5%。

2.天然氣

每個氣田日歷年天然氣總產量的特許權費率

不超過6543.8+000億標準立方米的部分予以豁免。

1%超過1億標準立方米的部分為25億標準立方米。

超過25億標準立方米至50億標準立方米的部分為2%。

超過50億標準立方米的部分為3%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6月1995 65438+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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