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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三部門發布完善住房租賃相關稅收政策。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完善住房租賃相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自2021 10 1起施行。

根據公告,壹是房屋租賃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減1.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房屋租賃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將房屋出租給個人,按照5%減1.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對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並預繳的,減按1.5%的稅率預繳增值稅。

二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向個人和專業化大型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比照適用於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樓和工業廠房改造後出租居住用房)建設的保障性租賃房。

具體為:住房租賃企業將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給個人,比照適用第壹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將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給個人和專業化大型住房租賃企業的,比照適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產稅政策。

四、公告所稱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照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報或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

公告所稱專業化大型住房租賃企業的標準為:企業在經營申報或備案的城市持有或經營1,000套(間)及以上或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在50%範圍內對本地區全部或部分城市降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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