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取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形式,促進中國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第二條在設有特殊普通合夥組織的會計師事務所中,壹名合夥人或者多名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和合夥企業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其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2010 12 31之前轉制為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鼓勵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在2011 12 31之前轉制為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
第四條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管理水平等方面占據行業領先地位,能夠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綜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行業排名約為10。
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較高水準,能夠為大中型企業和上市公司提供專業或綜合服務,並躋身行業前200強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含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第五條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的,應當有25名以上合夥人、50名以上註冊會計師、65,438+00萬元以上資本。
第六條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時,其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合夥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在會計事務所全職工作;
(二)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未因執業受到行政處罰;
(三)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連續五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至少三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相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四)未因以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在成為合夥人前1年內被省級財政部門決定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的;
(五)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七條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和註冊造價工程師可以是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在會計事務所全職工作;
(二)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未因執業受到行政處罰;
(三)取得相應職業資格後,連續五年從事相關工作;
(四)該類合夥人人數不得超過該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總數的20%;
(五)該合夥人持有的合夥財產份額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夥財產的20%;
(六)該合夥人不得作為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七)年齡不超過65周歲。
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後,持有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前五名合夥人應當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
第八條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的,轉制前的經營期限和業績可以連續計算,執業資格相應延長。轉型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導致的行政責任,由轉型後的事務所承擔。
第九條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轉型為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改制申請書;
(二)股東會和合夥人會議決議;
(三)合夥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合夥人情況匯總表;
(四)合夥人的註冊會計師證書或者其他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合夥協議;
(六)上壹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七)驗資報告;
(八)社會保險、工資關系等能夠證明《暫行規定》第七條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條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的,合夥協議至少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機制;
(二)執行合夥事務;
(三)利潤分配和風險分擔方式;
(四)爭議解決方式;
(五)解散和清算。
第十壹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改制申請。省級財政部門批準改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相關復印件是否與原件壹致。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受理或者駁回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審查申請材料內容,在申請材料中公示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合夥人執業資格和時間。
(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4)決定批準改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批準文件,換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公告。批準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姓名;
3.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姓名;
4.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5.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
省級財政部門決定不予批準轉型的,應當自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在改制過程中涉及合夥人變更的,應當在申請改制的同時,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管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批準轉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準文件連同下列材料報送財政部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壹)會計師事務所改制核準備案表(附表1);
(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匯總表(表2)。
財政部發現審批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省級財政部門重新審核。
第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應當抄送所在地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的,應當持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時,應當辦理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同時,原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辦理註銷登記;原組織形式為普通合夥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附表1核準會計師事務所轉型備案表。文件
附表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匯總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