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監督的內容
會計監督是指單位內部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具有經濟監督檢查權的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依法批準的社會審計中介組織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善性以及單位內部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1,內部監督
實際上,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微觀層面的壹種監督形式。具體而言,企業內部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經營管理者、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企業的會計工作、會計數據和反映的經濟活動、經營成果進行會計監督和制度監督。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指單位為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單位經營管理方針政策的執行,避免或降低風險,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實現單位經營管理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壹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包括: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和控制;授權批準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在實施內部會計監督的過程中,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指民間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主要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等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對受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並據實作出客觀評價的壹種監督形式。它是壹種外部監督。就我國目的而言,社會監督包括法定監督和非法定監督兩種:法定監督主要由註冊會計師依法進行,監督對象由審計準則設定;非法定監督的典型表現是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國家賦予了社會公眾監督檢查的權利,但沒有規定其監督義務。
3.國家監督
國家監督又稱政府監督,也是壹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各單位有關人員的會計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會計違法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這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壹個重要方面,是對內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進行的會計監督的補充。
政府會計監督是由政府法制機構實施的壹種宏觀監督,包括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稅收監督。財政監督是財政部和各級地方政府(廳、局)依法對企業會計活動進行的監督,是國家監督最重要的形式。審計監督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者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企業財務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監督;稅收監管是指國家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企業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二,會計監督概述
1.會計監督既是內部監督,也是外部監督。所謂會計監督,是指會計人員將《會計法》規定的內容運用於具體的人和事,實施依法應當辦理的業務內容,對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監督和監察。會計監督是實施《會計法》唯壹具體有效的實踐環節。從其範圍來看,它首先是內部監督,但不僅限於內部監督,還具有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性質。
各單位獲得的原始憑證大多是其他單位出具的。當甲單位會計人員依法拒絕接受乙單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時,甲單位會計人員已經履行了其監督權。毫無疑問,A單位的會計監督不僅是內部會計監督,也是外部會計監督。
2.會計工作的範圍、具體內容、工作程序和質量要求都在《會計法》中有規定。
比如,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原始憑證金額有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對原始憑證進行更正。會計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編制。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應當按照頁碼順序連續登記;各單位應確保會計賬簿五項記錄壹致(賬賬、賬賬、賬證、賬賬、賬表;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審計的會計賬簿和有關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等。
3.會計監督權是法律賦予的,會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權受法律保護。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值得註意的是,會計人員的“實施會計監督”已經超出了本單位的範圍,這與“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的精神是壹致的。在此前提下,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和有關資料不符的,有權按照規定自行處理,應當及時處理。
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單位負責人不得打擊報復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和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各單位會計人員行使監督權絕不是個人的隨意行為,而是法律賦予的,受《會計法》保護的。
第三,會計監督的作用
1,有利於維護國家金融法規。
財經法規是壹切經濟單位從事經濟活動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會計監督是依據國家財經法規檢查各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以促使各單位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會計工作是財政經濟工作的基礎,壹切財政收支都要通過會計這個“關口”。因此,有效發揮會計監督的作用,對於預防和制止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的安全和完整具有重要意義。
2、有利於加強單位內部管理。
會計監督是經濟管理的壹種手段,其最終目的是促進各單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通過對單位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的監督,確保各單位的經濟活動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符合本單位的計劃、周期、預算和管理要求,以提高經濟效益或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修訂)。
第三十二條財務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壹)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時,發現有重大違法嫌疑的,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在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