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辦理財政登記;中央企、事業單位投資低於50%的,企業向當地主管財政機關辦理財政登記。上述投資比例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和地方財政部門***同審核確定。
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對中央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企、事業單位***同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按下列原則辦理財政登記:中央企、事業單位投資占中央企、事業單位和地方企、事業單位投資之和50%以上的(含50%),企業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辦理財政登記;中央企、事業單位投資低於50%的,企業向當地主管財政機關辦理財政登記。上述投資比例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和地方財政部門***同審核確定。
二、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證的審核、制證、發證和註銷辦理:
1、新辦企業財政登記:填寫財政登記表(壹式二份),並附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副本、企業代碼證、企業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公司章程(須上交復印件)。
2、變更財政登記證:填寫財政變更登記表(壹式二份),並附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變更後的稅務登記副本(須上交復印件)以及原財政登記證正、副本。
3、遺失補辦財政登記證:於市級報紙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並附營業執照副本及報刊(須上交復印件)。
4、註銷財政登記證:填寫註銷財政登記表(壹式二份),並附稅務登記註銷證明以及原財政登記證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