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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補償怎麽扣稅

裁員賠償金是被納入個人收入扣除稅額的,也即若是職員獲得裁員賠償金之後,與總其他收入壹起加起來,並沒有達到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標準,那麽此時就並不需要支付稅額,若是達到了標準的,壹般稅率為3%。

壹、裁員賠償金扣稅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壹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故此裁員賠償金扣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1、不超過36000元的稅率為3%

2、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3%

3、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3%

4、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3%

5、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3%

6、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3%

7、超過9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45%

二、員工辭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壹)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相當於壹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相當於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壹年的按壹年的標準發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的工資)。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相當於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壹年的按壹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相當於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壹年的按壹年的標準發放。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性裁員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相當於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壹年的按壹年的標準發放。

6、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 = 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7、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1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條款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 =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1、賠償金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 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

2、用人單位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賠償金=賠償金總額×N(70%≤N≤1)。

3、勞動者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賠償金=賠償金總額-用人單位的賠償金份額。

若是職員在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之後,並沒有違反單位的規定,但是單位卻因為經營不善等原因,需要裁員的,此時單位需要壹次性的支付職員相應的經濟賠償金。此類賠償金是會被計入個人收入的,故此若是達到了納稅的標準,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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