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采購人是政府采購活動的主體,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負總責。主管預算單位對本系統的政府采購負有重要的管理責任,應當對本系統的政府采購進行指導和協調。主管預算單位和采購人應通過建立內部管理制度來分解職責。采購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和控制機制得到細化和規範。政府采購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技術復雜、廉政風險高。為保證工作目標的實現,節約財政資金,防止政府采購領域的腐敗,應在單位內部建立壹套完整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主要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驗收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確保政府采購需求的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編制和評審、合同簽訂和驗收、驗收入庫等不相容崗位相分離。建立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和有關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並根據批準的預算安排政府采購計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五條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是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組織本級政府采購項目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