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_
取得的餐飲服務發票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_根據《財政部_宜拔褡芫止賾諶嬙瓶鄧案惱髟鮒鄧笆緣愕耐ㄖ(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財政部_拔褡芫_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_
二、企業所得稅_
用於招待客戶發生的餐飲服務費用支出,計入業務招待費,可以進行稅前扣除,但是有扣除限額。_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_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壹、關於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