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定期定額征收餐飲個體戶增值稅申報實務,我進行了以下的內容整理。
壹、政策總結
1、《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規定,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符合規定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二、案例數據
(壹)案例
某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餐飲服務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核定的銷售額為15000元/月,2016年第三季度發生了如下業務:
1、7月發生了餐飲服務不含稅銷售額10000元(票面金額合計10300元);
2、8月發生了餐飲服務不含稅銷售額20000元(票面金額合計20600元);
3、9月發生了餐飲服務不含稅銷售額30000元(票面金額合計30900元)。
(二)計算
申報表中?銷售額?按申報銷售額與核定銷售額孰高值填寫。所以,7月份?銷售額?欄應填寫核定銷售額15000元;8月、9月?銷售額?欄應分別填寫20000元、30000元。
(三)填表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小規模雙定戶納稅人)
納稅人名稱(公章):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稅款所屬期: 2016年7 月1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填表日期:2016 年10月 8 日
(四)說明
1、合計第1列?銷售額?不超過9萬,本季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即本季度減免稅額合計數和本期應納稅額合計數壹致,應補(退)稅額合計數為0。
2、若本季度發生餐飲服務收入***計超過9萬,則本季度不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其減免稅額欄合計數為0元,最後壹欄應補(退)稅額的合計數,則需要根據本季度餐飲服務合計銷售金額*3%計算得出。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餐飲、娛樂業不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所以餐飲企業無預交稅額。
4、部分省份對於定期定額的個體工商戶,申報表都采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也有部分省份采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小規模雙定戶納稅人)》,為便利表述,特簡化采取了後者用於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