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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金中職工工資總額怎麽填?

殘保金中職工工資總額怎麽填?

應該和個稅申報的工資和人數壹致。每月的工資總額和每個月的員工人數相加,算出平均數。剩余保險費應按平均數計算。不要白填員工人數和平均工資。現在稅改後審核很嚴格。如果與實際不符,很有可能會有罰款等處罰。

在計算殘保金繳費基數時,要根據“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明細科目提取數據,還要統計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即“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科目。

企業上壹年度職工人數按本單位上壹年度年平均職工人數計算(結果必須四舍五入為最接近的整數)。壹般來說,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人數_上壹年度職工人數之和12個月÷12。季節性就業應轉換為年平均就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從業人數。

殘保金計算的工資總額是上述兩個科目本年借方發生額之和,不是扣除個人所得稅、保險、公積金後的實際發生額,也不是應計發生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

1,數量要求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北京1.7%,上海1.6%)

用人單位未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應當繳納剩余保險費。

2.就業要求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為工作人員或者與就業年齡段殘疾人合法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納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3級)的1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殘疾人就業人數。

殘保金中職工工資總額怎麽填?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職工人數、實際殘疾人數、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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