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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落戶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和營業稅

1.安置殘疾人(以下簡稱“殘疾人”)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註明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的人員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級至8級)的人員。)單位,實行稅務機關根據本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核定征收和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限額。即每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每年可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2.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繳納的增值稅不足的,可以在扣除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已退增值稅後的余額中退還上月已繳納的增值稅。如果仍然不足以退還,可以在隨後的幾個月內退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免營業稅。本月應繳納的營業稅不足的,可以結轉到本年度的下個月抵扣,但不得從上月已繳納的營業稅中退還。

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總額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直接銷售購進貨物(包括貨物批發零售)和銷售委托單位加工的貨物的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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