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幹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4號]的規定,從1994年5月1日起,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已由17%調整為13%。現將《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以下簡稱註釋)印發給妳們,並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壹、《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壹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註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註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幹燥、勻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的規定執行,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征稅。
茶葉是指從茶樹上采摘下來的鮮葉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經吹幹、揉拌、發酵、烘幹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貨物的征稅範圍包括各種毛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對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不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
根據上述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除“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對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以外,均按13%的稅率計算交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