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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補貼的稅務規定

法律分析: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差旅費是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壹項重要的經常性支出項目。

報銷範圍

1、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於出差旅途中的 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壹般情況下,單位補助出差夥食費就不再報銷外地餐費了,或者報銷餐費就不再補助出差夥食費。

3、至於外地餐券不能計入差旅費中,稅法上並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等。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

法律依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 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第壹款第壹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範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稅。對於補貼、津貼等壹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範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壹)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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