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差旅費稅前扣除標準2022

差旅費稅前扣除標準2022

壹、差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不過,《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實施後,並未出臺具體文件對有關的費用開支範圍、開支標準進行明確。依據已失效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制定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該扣除辦法明確了差旅費可以作為銷售費用與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

綜上,在目前國家尚未明確差旅費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有的地方就參照以往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訂了當地的差旅費稅前扣除規定。比如天津市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在2009年9月聯合制定了《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09〕15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第三條關於“差旅費的稅前扣除問題”中就規定了:“企業可以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能夠提供差旅起止時間、地點等相關證明材料,按差旅費管理辦法發放的差旅費,準予扣除。”

二、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相關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目前關於差旅費的報銷規定很多地方參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在該文件中有如下規定: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幹。也有些地方的稅務局是明確需參照當地的行政事業單位出差標準,在標準範圍內的都可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收入中,但貴企業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企業存在以補貼形式而發放工資性質的支出,而對出差人員給予每天的誤餐補貼費用,沒有發票同樣可以不計征個稅,這種性質的費用實質是是限額包幹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同時不屬於個人所得,屬於企業的正常費用,可以不征收個稅的。

同時提醒大家的是,餐費是指職工個人發生的餐費,以餐費發票列支,不包括企業在出差期間交際應酬發生的費用,對交際應酬發生的費用應記入業務招待費限額進行稅務處理。

建議企業在實務中,最好可采取兩種方式,按合理標準采取限額包幹方式出差補貼,誤餐補貼費用可在合理標準內不以發票扣除;對據實列支的出差期間的費用,按發票據實扣除。

  • 上一篇:財務人員每周工作總結
  • 下一篇:成都企業跨區地址變更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