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什麽區別?1,土地性質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土地性質不同。安置房的土地屬於劃撥土地,所以不同於正常購買的商品房(商品房是開發的,開發商通過出讓取得土地)。但拆遷安置房已辦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以上市交易。所以要看開發商是否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2、產權的區別商品房的產權是完整的,但安置房的產權不壹定完整。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不交出讓金,安置房就不是完全產權,也就是擁有完全的住房權利。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權利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的性質是出讓,即繳納土地出讓金。3.交易限制商品房買賣雙方確認交易意向後,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安置房不壹樣。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被拆遷並安置給居民或承租人居住的房屋。因為安置對象是特定的拆遷戶,所以此類房屋的出售除了受到法律法規的規範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地方政策的限制。4.住房質量商品房的房價隨市場波動。質量越好的房源越受歡迎。開發商壹般不會在房屋質量上作假,但安置房的建設利潤往往被限制得要死。因此,建築商經常可以偷工減料來增加利潤。再加上職能部門監管不力甚至串通,安置房質量普遍不如商品房。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1)安置房的質量相對商品房來說比較低;(2)與商品房相比,大多數安置房不屬於完全產權;(3)安置房交易時間有限;(4)安置房能否交易,取決於開發商何時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5)與商品房用途相比,安置房受到了限制;(6)與商品房相比,安置房享有的權利不全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可以制作、頒發統壹的房地產權證書,並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 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應當分別記載在房地產權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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