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是河北省保定市人。因為工作的原因,他長期在北京生活,戶口最終在北京,但在老家仍有房產。2010,老家的房子拆遷了。張不服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遷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因為工作原因,不能在保定參加訴訟,所以想在北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拆遷糾紛的行政訴訟可以異地提起嗎?律師評論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機關原作出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同時,該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壹般地域管轄適用於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壹般行政案件。如果壹個案件具有兩種性質,應首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因此,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拆遷決定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房產位於保定。所以本案應該是保定的法院管轄,北京的法院沒有管轄權。北京法院收到張的起訴書後,將移送保定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管轄跨行政區域的行政案件。
第二十條因房地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特別提醒
壹般情況下,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至於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