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銷車輛補貼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交通費、通訊費補貼在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也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通訊費補貼作為工資總額的壹部分,應納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中,按照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稅;
4、交通補貼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在壹定標準內的公務交通、通訊費用可以扣除。
社保的個稅計算方法:
1、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將社保繳費基數與個人繳費比例相乘,得到個人應繳納的社保金額;
2、計算應扣除費用:根據稅法規定,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屬於稅前扣除項目;
3、計算應納稅工資薪金所得:將個人工資薪金總額減去社保費用後,得到應納稅工資薪金所得;
4、扣除免稅額:按照每月5000元的標準扣除基本免稅額;
5、確定應納稅額:根據累進稅率表,計算出應納稅額;
6、計算實際應繳個稅:從工資中扣除社保費用和應納稅額,得到實際到手工資。
綜上所述,車補和通訊補貼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進行交稅,其中車輛補貼視為個人收入,交通費和通訊費補貼在扣除公務費用後也需要交稅,通訊費補貼按照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稅,而交通補貼可以在壹定標準內扣除公務交通和通訊費用。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