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自2007年6月以來,成都市地方稅務局第三分局先後兩次召集所轄各保險機構(成都市中心六區範圍內,下同)財務負責人和涉稅代理人,召開大型車船稅政策培訓會,向保險機構免費發放車船稅宣傳資料5000余份。同時,已按要求向18保險機構進行了登記,以確保2007年7月1日起保險機構車船稅征繳工作的正常運行。隨著車船稅的征收和繳納,成都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於2007年7月26日發布公告:從2007年8月1日起,成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我市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辦公場所設立車船稅征收窗口,川A車牌的車主在購買新車和檢驗舊車時依法繳納車船稅。5438+2007年6月10月省地稅局、省保監局進壹步明確《車船稅條例》(川地稅發〔2007〕93號)實施後存在的壹些問題:1。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是車船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2.保險機構及其代收代繳的川A、川O牌照車輛的車船稅征收實行“* * *同管、分別申報、分別入庫”;根據文件精神,成都市地稅局於2007年6月5438+2月開始受理保險機構對川A所屬車輛代扣代繳車船稅的納稅申報。以市地稅局直屬三分局為例。截至2008年6月65438+2月31日,* * * 20家保險機構在分支機構辦理了扣繳稅款登記。2008年年中,這20家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為430萬元,僅占該分局當年車船稅總收入的3.15%。現狀:2008年2月25日、26日,省地稅局通過華西《杜詩報》和《成都商報》公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做好車船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74號)的主要內容,強調各保險機構自2009年6月5日起,否則,對保險機構處以應收未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目前,我市可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有21家,第三直屬分公司為這21家保險機構辦理了車船稅扣繳義務登記。2009年,保險機構當年繳納的稅款1.53萬元,占第三支車船稅總收入的63.3%(總收入3405萬元,其中車管所征收的稅款1.252萬元)。保險機構履行車船稅代收代繳義務的情況較2008年有較大改善。聲音: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這種新的稅收征收方式,對於雙方來說,都有壹個逐漸了解、接受和掌握的過程。因為成都采取的是“雙軌並行”模式,即稅務機關自行征收,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該模式的運行涉及到稅務、公安、保險三方的協同運作,工作的協調程度直接關系到征管模式的成功與否。首先聽聽來自納稅人的聲音:1,納稅渠道的增加在壹定程度上帶來了便利,但納稅信息並不共享(在征收網和自征收網之間),往往導致重復征稅。多繳稅款申請退稅時,所需程序和等待時間過長,相關成本過高,引起納稅人的極度不滿。2.保險機構在征收稅款時,以納稅人開具的車輛行駛證上的相關信息為計稅依據。如果車主對計稅依據有疑問,還得提供自己的車輛登記證明進行驗證,無形中增加了車主的稅收負擔。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出具的信息(車輛行駛證)征收車船稅時,對部分信息不明的車輛征稅時,會因信息不準確而多收或少收,納稅人也會往返於保險公司(納稅)、車管所(車輛信息修改)、稅務機關(退稅)。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3.由於保險機構是非專業的稅收征收單位,涉稅事宜得不到及時解決,壹定程度上影響了車主的納稅積極性。4.納稅人對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卻不能提供代收稅款憑證作為入賬依據反應強烈。拿完稅證明太麻煩了。根據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扣繳義務人在征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上註明所征收稅款的信息,作為納稅人納稅的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扣繳義務人不再向納稅人開具扣繳憑證。納稅人認為,稅收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既然保險公司已經收取了車船稅,我們自然要向保險公司索要收稅憑證,作為核算的依據。為什麽要拿著保險單去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這無形中給納稅人增加了很多手續和費用。誰應該支付這些費用?完稅憑證只是壹個證明功能。為什麽不能由保險機構開具完稅憑證?二、保險機構反饋:1。在現行政策下,保險機構在接受強制保險時,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和繳納車船稅。除拖拉機、軍隊和武警車輛、警用車輛外,被保險人在購買“交強險”時不能提供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不能即時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應將保險單、保險標誌和保費發票收回備查,待被保險人繳納車船稅或提供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證明後,方可交給被保險人。在接受車主投保的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會出現退保、退保的情況。然而,在這種情況下,車主收取的旅行稅不能立即退還給車主。當車主再次投保或重新出單時,保險機構不得不再次收取同壹車輛同壹時間的車船稅,導致同壹車輛重復征稅,損害了車主的利益。反過來,車主對保險公司的服務不滿意。這種事情,壹定程度上保險機構因為征收車船稅而影響了自己的形象和利益。2.在現有稅收政策下,保險機構在履行代收代繳義務時能夠獲得的政策支持有限,尤其是操作性的政策指導。如上所述,如何保護付費車主的利益,避免重復繳稅,需要向稅務部門尋求政策幫助。3.稅務機關對保險機構稅務業務的指導過於狹窄。“作為扣繳義務人,我們需要很好地了解和掌握車船稅的稅收政策,作為保險營銷員,我們需要接受專門的培訓,但壹些基層稅務機關未能為我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這增加了我們征稅的難度。”稅務部門對保險機構車船稅征繳業務的直接培訓僅限於財務人員或稅務員,而忽略了對壹線業務人員的稅收政策培訓。正是通過壹線業務人員來履行保險機構收稅的義務。在接受保險的過程中,他們共同完成對車船征稅的義務。他們接觸到的問題更具體更直接,工作需要規範。再次,來自配合我局收稅的公安車管部門的反映:1,增加了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量,影響工作效率。在工作流程中,工作人員要手工添加已被保險公司代收的車輛已繳稅情況的相關信息,如投保的保險公司名稱、保單號、投保日期、已繳稅金額等。,確認和核對業主應繳納、應付或應退還的稅款。就壹件事來說,這項工作的時間消耗大約是整個工作總時間消耗的1/3。2、影響政務大廳工作秩序。因為強制保險可以提前幾個月受理,車主在投保時也繳納了車船稅。但當車主在車輛年檢時提供了未過期且未標註車船稅信息的舊保單時,工作人員會按照未征稅的車輛征收應納稅款,從而導致稅款再次被征收。如果業主立即提出異議或者提供完稅證明,可以避免征收中不和諧的發生。如果業主提出異議或者晚壹點或者改天出示完稅證明,勢必會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引起業主對我們催收工作的意見。3、影響其他費用的收取。如前所述,如果車主到車管所更正車輛信息或對多繳或多繳稅款提出質疑,不排除會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或發表過激言論,勢必影響“五路壹橋”通行費的征收(類似的事情以前也發生過)。四、基層稅務部門工作經歷:1。由於兩個征收網無法共享車船稅繳納信息,出現了每月重復征收60-70稅的現象。為此,稅務機關不得不及時為這部分納稅人辦理退稅。但目前我們必須遵循的退稅程序和要求(如時間、手續等)比較嚴格,納稅人認為我們工作不積極,故意推諉,進而對我們的工作方法提出更大的意見。2.因保險機構錯征稅款而重征稅款或多征稅款的,稅務機關應予以說明並辦理退稅。保險機構對此似乎並不承擔任何責任,目前征繳車船稅的通知要求中也沒有提及這種情況。這樣會增加收稅人的工作量,引起納稅人對現行征收方式的反對。啟示:針對我市車船稅征收采取的“兩條腿走路”模式,需要從多方面加強車船稅的征管。壹是加強與省保監局的合作與溝通。考慮能否通過保險管理機構制定關於代扣代繳車船稅的相關行業規範,加強對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平的稅收環境和保險競爭秩序。二是繼續做好與公安車管部門的協調工作,堵塞車船稅征收漏洞(保險公司銷售交強險但未征收車船稅的應稅車輛或已征收但少收稅款的應稅車輛)。建議保持和加強與公安車管部門的合作,進壹步完善涉稅保障服務,對稅收協調和稅收保障中遇到的問題,如政策咨詢、票據供應、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及時給予幫助和解決。第三,就稅務部門本身而言。第壹,做好源頭管理。要加強對保險機構代理人的稅務業務培訓,宣傳納稅人車船稅的納稅知識,擴大和深化社會對車船稅的了解。二是各級稅務機關除了要狠抓自行征收模式下的日常征管外,還要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檢查,確保扣繳義務的履行和代扣稅款的及時入庫。三是要及時報告保險機構在車船稅征繳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尋求更快、更有效的解決辦法,確保稅款應收盡收,最大限度地保護納稅人利益,更好地體現稅收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四是積極探索車船稅聯動管控模式。保險機構、公安車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要積極探索“交強險”銷售信息系統、公安車輛年檢系統和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系統之間的聯動,建立實時數據交換和業務處理的平臺,讓各方通過平臺進行信息比對分析,達到信息共享、車船稅共管的目的。只有收付關系和諧,才能有效促進征管質量的提高!我們要充分認識現狀,分析問題。只有齊抓共管,抓好* * *管理,才能做好我市車船稅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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