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滯納金的計算方式是年應納稅額乘以萬分之五乘以逾期天數。
車船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法應繳納的壹種稅。根據規定車船稅是按年征收的,壹次繳納,每年的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壹般情況下逾期繳納車船稅都是需要支付滯納金的。逾期繳納車船稅的情況下,是要從滯納稅款之日期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和處罰都是從次年的的1月1日算起。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2、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4、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5、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壹)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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