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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基金會以什麽方式支持?

財政部《車輛購置稅收入補貼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發布後,車輛購置稅資金將以何種方式發放?《暫行辦法》明確,車購稅資金審核下達將采取項目法分配和“以獎代補”兩種方式。車輛購置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突出力量、保證重點、註重績效、各司其職的原則。

《暫行辦法》所稱車輛購置稅收入補貼地方資金(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安排的用於支持交通運輸業發展的資金。車輛購置稅資金支出範圍主要包括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界河橋梁(隧道)、邊境口岸車輛出入境運輸管理設施、國家級口岸公路、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綜合交通支出、重要內河航道支出、受重大自然災害影響的交通運輸安全應急保障支出、交通運輸智能信息化支出,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支出。

車輛購置稅資金的審核下達主要采取項目法和“以獎代補”的方式。交通運輸部根據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和中長期交通運輸規劃,編制五年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對地方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納入交通運輸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對列入項目庫並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交通部將根據車輛購置稅年度資金規模、項目具體補助標準、項目車輛購置稅核定資金額度、地方申請和項目建設進度,提出項目年度資金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批,財政部審批後下達資金。

法律依據:

車輛購買稅法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汽車、電車、汽車掛車、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三條:車輛購置稅壹次性征收。購買已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第五條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乘以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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