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下列規定執行: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039號)文件規定,從2001年3月16日起,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5)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於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導的車輛(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的型號和配置數量、流向,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同下達。車輛註冊登記地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據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
(6)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l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7)來華長期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並報繳納;購置不需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期限為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在投入使用前60日內申報納稅。車輛購置稅稅款於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壹次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