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撤回和視為撤回的裁定壹旦成立,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壹審或二審行政訴訟終結。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表明人民法院不再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壹審或二審程序由此終結。
2.原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即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原告再提起訴訟的,無論訴訟是否超過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因為法院允許原告撤訴,意味著原告在程序上放棄了上訴權,在實體上承認或接受了具體行政行為。有些具體行政行為需要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允許原告在起訴前撤訴,行政活動將始終處於不穩定狀態,影響行政效率。而且人民法院是經過司法審查才裁定允許原告撤訴的,原告撤訴符合法律規定。
無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者作為撤訴處理,將直接導致訴訟終結的法律後果;
(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2條
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143條
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
第144條
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第145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146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7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8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9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150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