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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和代位權有什麽區別?

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對第三人行使到期債權緩慢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債權代位行使給第三人的權利。撤銷權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損害其債權的行為的權利。代位權與撤銷權* * *同構構成了債權保全制度。

針對部分納稅人長期拖欠稅款,但不積極行使債權,逃避納稅義務的情況,新稅收征管法賦予了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其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財產,受讓人知道這種情況,對國家稅收收入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第壹,代位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壹)稅務機關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稅務機關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合法的,即納稅人超過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②納稅人延遲行使其到期債權,可能導致稅收流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規定,納稅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是指納稅人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應納稅款,又未通過訴訟或者仲裁以貨幣支付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可能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支付所欠稅款。

③納稅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納稅人的債權不專屬於自己。專屬於自己的債權,是指基於從屬性、依附性、繼承性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勞動報酬權、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權、人身損害賠償權等權利。

(二)行使代位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

稅務機關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稅務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間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納稅人的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3)代位權的行使僅限於債權。稅務機關的債權是納稅人所欠的稅款和滯納金。

(四)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未納稅的納稅人承擔。

第二,取消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壹)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不納稅的納稅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逃避納稅義務,對國家稅收收入造成損害的。

(2)撤銷權訴訟的管轄

稅務機關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稅務機關請求撤銷納稅人放棄債權或者轉讓拖欠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就稅務機關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被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

(三)行使撤銷權的費用負擔

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欠稅納稅人承擔。

(四)撤銷權的行使範圍限於納稅人所欠稅款和滯納金。

(五)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稅務機關據此行使撤銷權。

比如A公司欠50萬元稅款,已經無力繳納。現乙公司欠甲公司貨款30萬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確放棄對乙公司的債權..對於A公司的這壹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要求B償還30萬元,或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A放棄債權後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A放棄債權。

三。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註意事項

(1)非豁免條款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不免除納稅人未盡的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這裏有兩種情況:壹是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時,納稅人有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需要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相應措施追繳稅款和滯納金;二是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後,僅追繳了部分稅款和滯納金,納稅人仍有義務繳納不足部分。

(2)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等多種措施清償納稅人所欠稅款,其中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只有兩種,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采取相應的清償措施。壹般情況下,可以獨立行使的權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行使,只有在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和資金的情況下,納稅人才能行使代位權或者其他債權的撤銷權。因此,可以說代位權或撤銷權是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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