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甲公司直接抽回資本,抽回的未分配利潤為654.38+00萬元,相當於甲公司從大石公司領取的股息,免征企業所得稅。這樣,A公司無需繳納所得稅,同時第三方C公司以654.38+05萬元增資進入大石公司。
這樣,A公司和C公司都取得了成果,而A公司不繳納所得稅。
但是,為什麽要采用撤資的方式呢?由於分紅是免稅的,我們可以先給A公司分紅,然後A公司再轉讓股權。而且後壹種操作比前壹種更方便簡單。
這其實是有特殊原因的。
首先,如果大石公司的股東既有A公司又有個人,那麽在先分紅的情況下,雖然A公司的分紅是免稅的,但是個人股東的分紅是需要納稅的,結果很可能會引起個人股東的反對。
其次,如果A公司持有的大石公司股權可能存在瑕疵,第三方可能不願意直接購買該股權,以免卷入可能的股權糾紛。此時,A公司直接抽回資本,第三方增資獲得的股權相對純凈,沒有爭議,在壹定程度上更符合第三方的意願。
這種先抽回資本,再由第三方增資的方法雖然有其優點,但也有風險。其中壹個很重要的風險是,甲方抽逃出資後,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第三方增資,或者提出其他增資要求,會阻礙第三方增資。
所以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和股東的情況來確定壹個綜合的方案,是抽回資金還是先分紅再轉讓股權。(其中,稅務律師在綜合方案的設計上,相對於壹般只考慮稅務方面的方案,更傾向於全面,既考慮股權公司法層面,又考慮稅務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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