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
為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
壹、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征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行。
二、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科學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國務院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統籌考慮深化試點與統壹立法、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等情況確定試點地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決定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試點過程中,國務院應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試點情況,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現行‘房產稅’不是新政。”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現行房產稅為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所規定。依照條例,房產稅按年征收,由納稅人於每年5月、11月兩次繳納。2016年11月為今年第二個征期。為加強現行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提醒廣大納稅人及時在申報期內繳納當期應納稅款,並補繳以往欠稅,市地稅局於2016年11月1日發布了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