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中***成都市委成都市
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深入推進
城鄉壹體化的意見(試行)》的實施細則
為進壹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引導農民向城鎮集中,深入推進城鄉壹體化進程,健全完善城鄉壹體的戶籍管理制度,市委、市政府於2006年10月20日下發了《中***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深入推進城鄉壹體化的意見(試行)》(成委發[2006]52號,以下簡稱《意見》),對我市現行戶籍政策進行了部分調整。市局為認真貫徹《意見》精神,特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壹、放開我市農民到城鎮入戶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戶籍人口,在中心城區、區( 市)縣城、建制鎮建成區通過購買、受贈、繼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產權房屋並實際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鎮連續租用統壹規劃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鎮新型社區由集體經濟組織統壹修建的出租房和統壹管理的農民出租房)且在同壹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實際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
擁有合法產權房屋入戶所需材料:入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屋產權證、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不能反映親屬關系的提供,下同)、身份證標準照片1張(16周歲以上人員提供,下同)。
租房入戶所需材料:入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租住統壹規劃修建的出租房屋證明、同壹地址的租房合同、親屬關系證明、身份證標準照片1張。
二、進壹步放開和規範市外人員到我市入戶
(壹)在我市中心城區、區(市)縣城和建制鎮建成區購買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並實際居住,且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市外人員,可在實際居住地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所需材料:入戶申請表,入戶人員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下同),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入住證明,房屋產權證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壹次性繳款發票或按揭合同、連續6個月以上的按揭銀行繳款憑據,市或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入戶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二)在我市中心城區生產性投資200萬元以上、在區(市)縣城生產性投資100萬元以上、在建制鎮生產性投資50萬元以上的市外人員,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所需材料:入戶申請表、投資人身份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入戶人員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三)在我市中心城區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中級技術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的,在郊區(市)縣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初級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工職業資格的,以及因經濟建設需要引進的各類人才,年齡45周歲以下(特殊人才年齡可適當放寬)並在我市已落實工作單位的市外人員,可在本人產權房屋、單位集體戶、親友處辦理本人入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規定辦理隨遷或投靠。
所需材料:入戶申請表,學歷證明或職稱(職業資格)證書,省、市、區(市)縣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聯系函,入戶人員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四)在我市暫住滿3年,擁有合法固定住所,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市外人員,可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所需材料:入戶申請表、IC卡暫住證(含居住證)、入戶人員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市或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入戶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五)在我市落戶的國內外大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研發中心、金融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經有關部門認定,可申請設立集體戶口,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的工作人員可成建制入戶。
所需材料:公司入戶申請、單位入戶人員花名冊、市或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入戶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入戶人員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單位集體戶口本或本單位集體宿舍房產證明。
三、嚴格控制城鎮人口和市外人員向我市農村遷移。除婚遷投靠外,我市的城鎮人口、已征地農轉非人員以及市外人員,不得向我市農村地區遷移。確因特殊情況遷入的,不得享受我市農村的各種待遇和征地補償政策。
婚遷所需材料:入戶申請表、入戶人員戶籍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成都市農民身份證明》、被投靠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四、戶口政策中幾個概念的解釋及認定標準
(壹)農民
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未征地農轉居”人員。
(二)中心城區和郊區(市)縣
中心城區是指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區。
郊區(市)縣是指青白江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大邑縣、邛崍市、郫縣、崇州市、新津縣、雙流縣、彭州市、金堂縣、都江堰市、蒲江縣。
(三)區(市)縣城
是指區(市)縣黨委、政府所在地。
(四)建制鎮
是指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批準、命名的鎮。
(五)統壹規劃修建的房屋
指在本市中心城區、區(市)縣城、建制鎮建成區統壹規劃修建的城鎮新型社區(新居工程),並經有關部門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六)房屋產權證
是指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由各區(市)縣政府、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成都市村鎮房屋所有權證》。
(七)合法固定住所
是指對實際居住地的房屋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單位住房使用權。包括購買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等有合法房屋產權的房屋;沒有產權證但已實際入住的按揭購房;職工租賃本單位自管公房;租賃房管部門直管公房。
對租賃的私房,壹律不得納入“合法固定住所”的範圍。
(八)住房證明
是指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房屋產權證、房屋使用證、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交款憑證、公房租用證及單位分房證明並且經公安機關編制了門牌號的證明。
(九)入住證明
由入戶所在地派出所、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十)生產性投資
是指《營業執照》中生產經營範圍包含生產或制造兩大類。
(十壹)勞動合同
是指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簽訂的、並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書。
(十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
是指外地的城鎮居民在我市就業後,參加我市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含在省社保經辦機構參加的社會保險),農民工參加綜合保險,且繳納時間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有間斷。
(十三)親屬關系證明
是指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居民戶口簿等證件以及公證書、裁決書等其它能證明親屬關系的法律文書。
(十四)未成年人
是指18周歲以下的人員(含18周歲以上的在校高中學生)。
(十五)學歷證明
是指經國家教育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成人教育、普通高校、民辦高校、自學考試、遠程教育頒發的院校畢業證書;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畢業證書;省、市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技工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以及國家認可的具有國民教育資格院校頒發的畢業證書。
(十六)職稱(職業資格)證明
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或科學技術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職業資格證書。
(十七)無職業證明
是指失業證。
五、處罰
(壹)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按照《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77[140]號)文件規定:“對於弄虛作假,非法落戶的,要註銷戶口,遷回原住地。”
六、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未涉及到的情況,按原有規定執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