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公積金繳存比例 :財政撥款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於12%,其他單位繳存比例高於12%的部分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6%。二、社保繳納比例 :成都社會保險險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參保人身份不同,參保比例不同。同時每個參保險種繳費比例不同,具體如下:
1、養老保險:(1)城鎮職工:單位繳費20%,個人繳費8%;(2)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單位繳費12%,個人繳費8%;(3)非成都農村戶籍人員:單位繳費12%,個人繳費8%。2、醫療保險:(1)城鎮職工:單位繳納6.5%,個人繳納2%;(2)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單位繳納6.5%,個人繳納2%;(3)非成都農村戶籍人員:單位繳納2.5%,個人不繳納。3、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個人不繳納。
4、失業保險:單位繳費2%,個人繳費1%。5、工傷保險:壹類行業0.6%,二類行業1.2%,三類行業2%。6、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1)城鎮職工:單位繳納1%,個人不繳納;(2)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單位繳納1%,個人不繳納;(3)非成都農村戶籍人員:自願繳費。三、階段性降低社保公積金繳費比例: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方發布全市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標準。成都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調整為19321元,下限將分區域執行兩個不同的標準,其中,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縣、新津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50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380元。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於12%,不得低於5%。必須按照上壹年實際收入為職工足額繳公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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