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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金會的條件是什麽?

成立基金會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擬設立的基金會具有特定的公益特征;

2.國家公益金的設立要達到800萬的原標準,地方公益金的設立要達到400萬的原標準;非公募基金會要達到200萬的原始標準,原始資金需要到賬;

3、基金會的名稱和章程應當規範,從業人員具備組織各種活動的能力;

4.基金會有固定場所,其管理人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基金公司的設立流程如下:

1,核名;名稱選定並核準後打印《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全體股東親自簽字;

2.投資;在辦理大廳投行窗口直接投資需要身份證復印件;

3.驗資;交付;雕刻;

4.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5.辦理稅務登記證;

6.開立銀行賬戶;

7.向稅務局報告;

8.向工商所舉報。

法律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4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壹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和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

(壹)全國公募基金會。

(二)以非大陸居民為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非公募基金;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大陸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不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內地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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