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屬於地方土政策,有的地方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具體政策和稅率以地方規定為準。
(1)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額為依據,依法計算繳納的稅種。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點是:壹是具有附加稅的性質,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為基礎,依附於“三稅”,沒有類似於其他稅種的具體獨立的征稅對象;第二,它有特定的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專項用於城市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
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稅率市區為7%,縣鎮為5%,農村為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市區、縣、鎮的,稅率為1%。
(2)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征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專項用於發展地方教育事業。
應交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3%
(3)水利基金是水利建設的專項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主要江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和中小河流、湖泊的管理、維護和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我國跨國河流、邊境河流重點保護工程的管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
(壹)從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費)中提取3%。應從水利建設基金中退出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道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和公安部門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擔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應劃出不低於15%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汛任務的城市有: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嶽陽、成都、廣州、南寧。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基金(基金、附加費、手續費),統壹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擴展數據
城建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城建稅是根據不同層次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需要而設計的,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比例稅率,即根據納稅人所在的市、縣或鎮等不同行政區域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裏所說的“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市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含郊區)的區域範圍。
(2)縣、鎮納稅人的稅率為5%。這裏所說的“縣城”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城、縣城建制鎮(區級鎮),縣城、縣城建制鎮的範圍以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市區為準。
(3)納稅人不在市區、縣城、縣城所屬鎮的,稅率為1%。
納稅人在外地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按照納稅發生地適用的稅率征收城建稅。
廣州地稅函[2005]216號明確提出:隨著城市化的深入,有的市屬縣撤縣設市,有的撤市設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地方稅務征收機關根據地區屬性,按照下列適用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屬於市、縣、鎮的,稅率為1%。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維護建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