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城建稅是根據不同層次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需要而設計的,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比例稅率,即根據納稅人所在的市、縣或鎮等不同行政區域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裏所說的“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市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含郊區)的區域範圍。
(2)縣、鎮納稅人的稅率為5%。這裏所說的“縣城”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城、縣城建制鎮(區級鎮),縣城、縣城建制鎮的範圍以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市區為準。
(3)納稅人不在市區、縣城、縣城所屬鎮的,稅率為1%。
擴展數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方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稅方法與“兩稅”基本壹致,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根據財稅[2005]25號文規定,自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定的當期免征的增值稅金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005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已按免征的增值稅金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予退還,未征收的不予補征。因此,公式中的增值稅部分還應加上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方式產生的免稅;如果當期有免稅,壹般會在生產企業免稅退稅匯總表中反映。
有免退稅的生產企業城建稅計算公式應為:應納稅額=(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免稅和消費稅)*適用稅率。
百度百科-城市維護建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