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點;
1,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和增值稅為基礎,分別與產品稅和增值稅同時繳納;
2.加強城市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範圍包括稅法規定征稅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其他地區。
市、縣、鎮的範圍應按行政區劃劃分,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的管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二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在期末按規定退還的增值稅中扣除。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三條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我國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壹)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鎮的,稅率為5%;
(三)納稅人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