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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城市建築垃圾

導語:《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有哪些內容?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處置場所和資源化利用渠道缺乏、管理方式和措施滯後、部門管理職責分散、缺乏有效聯動機制、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發展緩慢等問題越來越突出,嚴重影響城市管理和環境衛生。

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建議。主要問題

1.建築垃圾缺乏處置場所和利用渠道,加大了監管難度。

2007年,全市理順建築垃圾管理,各區實行屬地管理。目前,除萊山於2015年7月投資600多萬元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外,其他各區均在尋找閑置土地設置建築垃圾臨時存放場,其容量遠不能滿足開發建設單位存放渣土的需要。根據國家和我市相關規定,建築垃圾必須經轄區主管部門批準後運至指定處置場,主管部門對運輸和處置進行全過程監控。由於沒有暢通的建築垃圾處理途徑,很多施工單位和運輸經營者認為政府不提供建築垃圾處理場所是管理不作為,堵的管理方式只是導致他們違規處置建築垃圾。所以阻力比較大,執法和管理的矛盾非常尖銳。

近年來,由於處理場地不足,無法滿足建築垃圾和渣土的處理需求。部分地區允許建築垃圾產生者自行尋找處置場地,導致施工單位傾倒建築垃圾現象增多,部分建築垃圾傾倒在山溝、河流甚至水源附近,汙染水源,造成揚塵。新聞媒體多次批評報道。

2.建築垃圾管理職責分散,缺乏聯動機制。

有的地區建築垃圾運輸許可由環衛部門審批,但行政執法權由城管執法部門承擔;有的區直接由城管執法部門審批。建築垃圾管理缺乏統籌規劃,產量、傾倒場地等基礎數據不掌握;公安交警和城管有權查處泄漏建築垃圾的超載運輸車輛,但監管部門重視不夠,管理空虛;建築垃圾車輛缺乏必要的準入規定,車輛密封裝置落後,導致建築垃圾在道路上頻繁泄漏。

近年來,由於建築垃圾管理缺乏聯動機制,各部門職責界定不清,無法形成管理合力,導致建築垃圾泄漏、傾倒、揚塵、附著等投訴和現象增多,占環境衛生投訴的35%。

3.新的建築垃圾管理法律法規尚未出臺,方法措施滯後。

建築垃圾管理涉及多個管理部門,包括環境衛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壹個完善的管理體系。

隨著城市的發展,2003年2月頒布實施的《煙臺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的大部分內容明顯滯後。施工單位產生建築垃圾如何控制環境衛生汙染,沒有明確的規定。建築垃圾的運輸管理只作了原則規定,建築垃圾處置場的設立沒有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序。這些規定簡單籠統,缺乏細化、可操作的措施,與城市管理實際脫節。

4.建築垃圾處理方式落後,資源化利用水平不高。

目前,75%的建築土方已被利用,但仍有大量土方閑置。由於缺乏處理場地和綜合處理措施,建築垃圾如碎磚、混凝土塊、砂漿等。建築物拆除產生的垃圾難以處理,主要采用臨時貯存和填埋的方式,不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對河流、淺層表土和地下水資源造成嚴重汙染,造成資源浪費。

二、對策建議

1.加快建築垃圾處置場建設,滿足城市建設需要。

未來幾年,我市舊鎮村改造和新城建設將迎來新的熱潮,建築垃圾也將進入快速增長階段。各區要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計劃科學制定建築垃圾處置方案,鼓勵各區按照?* * *打造* * *享受?原則,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臨時堆場和綜合處理設施,引進資源化技術和設施,為建築垃圾尋找妥善的處理渠道。

2.盡快出臺新的建築垃圾管理辦法,進壹步提高監管水平。

對建築垃圾的產生、運輸、處置制定明確的規則和標準,實行三位壹體的封閉監管,建立城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的管理機制。從源頭上加強建築工地管理,杜絕非法處置和運輸。建築垃圾運輸專業化,從事經營的單位必須有符合要求的車輛,並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運輸車輛配備全封閉運輸機械和GPS衛星定位系統,納入統壹管理平臺,防止運輸過程中揚塵、泄漏和傾倒。

3.統籌規劃整合土地資源,拓展建築垃圾處置空間。

根據我市的地理特點,科學利用建築垃圾進行土地整治,不僅可以使大量建築垃圾被吸收,還可以節約土地占用,恢復生態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萊山利用廢棄石礦建設了建築垃圾處理場,不僅有效解決了建築垃圾的存放問題,也結束了該地區長期以來建築垃圾無序處理的局面,闖出了壹條利用建築垃圾修復山體、恢復生態平衡的新路。建議各區組織國土、規劃、城管等部門統籌規劃,采取措施,對轄區內符合要求的窪地、廢塘、礦山進行摸底排查,科學利用和處置建築垃圾。

4.積極開展建築垃圾的資源化利用,變廢為寶。

據了解,我省邯鄲、河北、青島、德州等城市已大規模開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海南省三亞市正在籌建建築垃圾處理廠。2012 165438+10月1、青島市頒布《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條例》促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我市應積極借鑒其工作經驗,積極推進建築垃圾的資源化利用。

(1)加強源頭減量。

積極推行綠色施工,通過優化施工管理、創新施工技術、推廣新型建築材料,最大限度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

(2)積極促進本地消費。

鼓勵建築廢渣通過回填基坑、堆積山體、綠化等方式就地利用。積極引進和吸引國內外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先進技術和設備,研究開發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不斷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產業化水平。組織開展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生產應用示範工程,支持建設若幹再生產品生產線和生產基地。建議我市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的模式,積極引進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設備和技術。在保證建築質量和滿足相關技術要求等條件的前提下,城市公共設施和公共建築應當優先采用建築垃圾制成的產品,提高建築垃圾的資源化利用水平。

(3)研究制定煙臺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性文件和發展規劃。

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實施方案,明確保障措施,推動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和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對建築垃圾進行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築垃圾處置、綜合利用等設施應當納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情況,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中需要回填的建築垃圾。

第七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後,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於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納入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受納建築垃圾的傾倒場。

第十條建築垃圾貯存和處置場所不得接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壹條居民應當收集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並在指定地點堆放。建築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置,防止汙染環境。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未經批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個人或者單位。

第十四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營,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批準的範圍運輸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六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 * *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 * *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在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出具處置城市建築垃圾的批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權限發放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的;

(二)未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出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壹)將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受納建築垃圾的傾倒場;

單位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行為之壹的,處3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行為之壹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建築垃圾貯存、處置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未及時清除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批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以654.38+0萬元罰款,對施工單位和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建築垃圾超出批準範圍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遺撒、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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