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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設施費征收規定

城市配套設施費征收規定凡在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項目,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外,建設單位應當繳納配套費。2021年8月至1年8月,配套費征收標準由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30元調整為550元。

(壹)征收範圍和標準

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外,建設單位應當繳納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項目的配套費。2021年8月至1年8月,配套費征收標準由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30元調整為550元。

(二)采集區域和采集環節

根據本市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60日內,按照許可的居住面積壹次性繳納配套費。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配套費征收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辦理工程交付許可證前,根據實際情況對住宅區進行測繪,按照已繳納的標準結算配套費,多退少補。

需繳納配套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費可分兩次繳納:第壹次繳納50%(同上),其余50%在建設單位辦理工程交付許可證前繳納。第二次交納配套費的標準與第壹次相同。

(三)低容積率住宅項目的面積核定。

根據《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版)中住宅項目容積率不得低於1.0的規定,對於容積率低於1.0的住宅項目,配套費面積統壹按照1.0的容積率收取。

(四)繳納配套費所需的材料。

繳納撫養費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與總平面圖相對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支持費支付項目清單。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的公告

二、關於某些計稅依據的具體情況

(壹)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變更為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補繳的土地轉讓價款繳納契稅。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變更為轉讓的,由承辦人按照已繳納的土地轉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繳納契稅。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後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變化的,由承辦人按照房地產權屬轉讓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4)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包括在建房屋、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為承辦人應支付的總價款。

(5)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屋實物等。,以及與實物相對應的價格和其他經濟利益。

(六)房屋的附屬設施(包括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樓、庫房及房屋的其他附屬設施)為同壹房地產單位的,以承辦人應繳納的總價款為計稅依據,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

(七)承擔裝修房屋的,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辦人應支付的總價。

(八)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的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壹方繳納契稅。

(9)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

《關於進壹步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辦法》

二是明確了配套費的征收範圍:城市征收對象為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中心區開發邊界,涉及四個街道和高新區規劃區;鄉鎮征收對象為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鎮規劃區,市政府直屬的國有農(林、漁)場和旅遊景區(含排湖景區)按建制鎮征收。

三是明確了配套費的征收標準:主要以建設項目建築面積為依據,統壹了過去以容積率建築面積為依據征收的差異,方便了配套費的核定和繳納。

第四,主要明確了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原則。如配套費的使用範圍、征收主體等。,城市項目配套費仍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收取,鎮級配套費由鎮政府收取,專項用於鎮區基礎設施建設。

五是明確了免征配套費的範圍。根據國家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借鑒武漢城市圈城市配套費管理辦法,並考慮省級政府營商環境考核導向,《修訂稿》明確了八類配套收費對象,分別是:社區養老、托幼、家政服務設施;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含棚改項目);軍事設施、監獄、拘留所等。;市政公共設施;城鎮國土空間規劃區內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和依法批準的農村宅基地;符合建設工程許可豁免審批條件的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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