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城投土地出讓金返還

城投土地出讓金返還

法律主觀:

所謂土地出讓金返還或獎勵款,就是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企業按照招拍掛確定的土地競拍金額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取得了土地出讓票據以後,根據地方政府的規定,政府給予的土地出讓金壹定比例的返還或者獎勵。壹、土地出讓金的返還由兩部分組成:(1)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及土地流轉的費用;(2)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成本部分的返還流程:土地整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經由評估機構核實、國土部門認可後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的返還根據框架性協議,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二、土地出讓金返還的稅收問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有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以外,壹般都屬於應稅範圍,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當地政府土地出讓金返還屬於稅費返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把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補貼和稅費返還排除在“財政撥款”之外,計入當期損益征收企業所得稅,原因有三個:壹是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補貼收入後使經濟利益的流入和企業凈資產增加,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二是為了規範財政補貼和加強減免稅的管理。稅法也沒有必要在此問題上保持差異,這有利於降低納稅遵從成本和稅收征管成本。目前,土地出讓金返還相關規定尚無全國統壹的專門法律法規加以整合、規範和約束,土地出讓金返還呈現壹片亂象。土地收入不能成為地方政府手中的“私房錢”,必須加強對土地出讓收益監管,從根本上遏制土地出讓金使用亂象。自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以來,中央集中管理稅權,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減免稅,個別地區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采取各種“財政補貼”變相減免稅,造成了對中央稅權的侵蝕。對企業從當地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征稅,有利於加強對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管理。三、出於盡量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已經把政府補助記入了“營業外收入”科目,

  • 上一篇:成都垃圾清理費改稅務
  • 下一篇:楚雄代理記賬:稅務總局69號公告解決營改增10個征管問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