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
(二)農村產前、產中、產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行業,即農村農業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活站、氣象站、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城鎮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或勞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為各行業服務的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進行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新設立的從事咨詢(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信息產業和技術服務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者從事交通、郵電通信的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新設立的獨立會計師分別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行業、外貿行業、旅遊、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教育和文化事業。從事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開業之日起,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兩年。
(三)企業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生產的產品,以及除原設計規定的產品外,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以及企業以本企業以外的散裝煤矸石、礦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為處理和利用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其他企業廢棄資源而設立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四)在國家劃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免所得稅三年。
(五)在企事業單位從事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6)遇有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七)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失業人員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新安置失業人員占企業當年原職工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8)高等院校和校辦工廠暫免征收所得稅。
(九)對民政部門舉辦的街道辦福利工廠和社會福利生產單位,中途不轉產的,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10)鄉鎮企業可減少應納稅額10%補貼社會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港口、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項目。
前款規定的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中的承包經營、承包施工和自建自用項目的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具體條件和項目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企業所得,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人可以自轉讓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限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重復享受該項目的減免稅優惠。
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居民企業壹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壹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收入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壹)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的利息收入;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