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是多少?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最低為0.6元,最高為30元。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二,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集體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對這壹解釋進行了拓展,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所有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政策規定均以本通知為準。”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範圍包括占用的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和園地。園地包括花壇、苗圃、茶園、果園、桑園等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魚塘等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視為占用耕地。具有發達的灘塗、草原、水面和林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地,也視為耕地。
第三,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有區別嗎?土地使用稅是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是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
(1)納稅人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權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者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稅;土地使用權* * *存在,* * *雙方分割使用比例,分別納稅。
(2)納稅人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土地使用稅。征稅的對象是上述範圍內的土地。
(3)稅收基礎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面積。
(4)適用稅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土地使用稅是壹種分類分級的固定稅率。每平方米年稅額按城市大小分為四檔: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到8元;③小城市0.3 ~ 6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至4元。
市、縣、鎮、工礦區自然條件不同,經濟繁榮程度不同,情況復雜。據此,國家規定,市、縣、鎮、工礦區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考慮到部分地區經濟相對落後,需要適當降低稅額,部分經濟發達地區需要適當提高稅額,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適用稅額標準,但必須報財政部批準。
(五)納稅地點和期限。
(1)納稅地點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權屬信息。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由納稅人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土地的納稅地點,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2)納稅期限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按月、按季度、按半年等不同時期發放。
(六)稅收減免
(1)政策性免稅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費的單位占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土地;
⑥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當月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用地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其他用地。
(2)由地方當局確定的免稅。
下列土地是否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1)個人所有的住宅房屋和庭院用地;
(2)調租改革前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居住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壹定比例殘疾人的福利工廠用地;
⑤個人開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三)困難和臨時性減免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年度減免稅達到或超過65438+萬元的,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對遭受自然災害的企業和單位給予臨時減免稅,以支持生產,幫助企業和單位渡過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