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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境外個人

為進壹步深化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強化永久居留外國人身份證件功能,方便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使用,公安部擬從2017年6月起簽發新版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將其名稱調整為“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為做好證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規範銀行為此類主體辦理結售匯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可作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的有效身份證件,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適用結匯和購匯等值5萬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額度。

(二).銀行通過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為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辦理結售匯業務時,證件類型應選擇“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國家/地區代碼錄入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號碼前三位的國籍代碼,身份證件號碼錄入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全15位號碼,並根據是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選擇占用額度或不占用額度錄入業務類型。

(三).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參照本通知執行。

壹.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個人是否可以享受便利化購匯額度?

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境外個人適用便利化購匯額度。

二.什麽是外國人永久居住證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的憑證,或者說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

三.申請永久居留證的步驟。

1.申請。

年滿18周歲的申請人需本人前來辦理。18周歲以下子女需父母雙方壹同前來辦理(父母離異的可由對申請人具有唯壹監護責任關系的壹方辦理)。

2.遞交,審核和處理。

申請材料齊全後,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上報公安部(有關事項需要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調查時間不計入工作日)。

三.申請永久居留證件的基本材料。

填寫完整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 2寸近期證件照2張。

有效護照及簽證(或居留證件)原件及2份復印件。

國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或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醫療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原件及1份復印件。健康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及1份復印件。

四.什麽是便利化購匯額度

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便利化額度管理

首先,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境內個人都享有年度購匯和結匯的便利化額度。當前,購匯和結匯的年度便利化額度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總額內結售匯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即可。境內個人也可委托近親屬代為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內結匯和購匯。辦理時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書以及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等。近親屬關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包括戶口本、結婚證、出生證等。如果確實無法提供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的,可以用近親屬關系承諾函替代。工商銀行杭州分行個人金融部跨境業務推動團隊提示,不占便利化額度的結售匯,可委托他人(含近親屬)代為辦理,需要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委托書、有交易額的相關材料等。

那麽,境外個人有沒有年度便利化額度呢?境外個人結匯實行年度便利化額度管理,便利化額度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境外個人購匯需憑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購匯資金來源材料(含稅務憑證)在銀行辦理購匯。但是有個例外,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境外個人適用購匯年度便利化額度,分別享受結匯和購匯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便利化額度。

五.中國綠卡與身份證的區別:

1、兩者的定義不同,中國綠卡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而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和國為中國公民頒發的身份證件。

2、身份證本質上區別於綠卡,能獲得身份證的都是生來就具有中國國籍的中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正)》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條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查決定,根據居留事由簽發相應類別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證件。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九十日,最長為五年;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壹百八十日,最長為五年。

《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居留證件的登記項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簽發日期、地點,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

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件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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